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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董丽霞律师   董丽霞律师,女,汉族,山西太原人;诉讼法学博士;经济法学硕士;法学讲师。董丽霞律师研习、讲授、实践法律近二十年,具备深厚的法学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责任心强,办理案件认真、细致、效率高,能熟练运用律师办...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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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董丽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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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1********4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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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合同订立的程序详解

           合同订立的程序详解  合同订立包括:第一,要约;第二,承诺;第三,合同的成立时间和成立地点;第四,格局条款;第五,缔约过失责任。

      所有的合同成立必需经由要约和承诺程序。

      1.要约的内容  对要约的详细内容要确定的理解。

    把握时,结合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划定和第六十二条划定。

      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在要约和要约邀请之间的差异。

    要约邀请只是但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这样的意思表示来讲,表示并不受它的意思表示拘束。

    常见的要约邀请包括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仿单,贸易广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

    其中贸易贸易广告部门,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划定的时候作为要约处理。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若干题目的司法解释的划定第三条提到,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原则上作为要约邀请对待。

    但是,假如宣传资料和销售广告里,商品房的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举措措施所做的说明或者详细的语诺是详细的确定的而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的影响,应当视为要约。

    说明和语诺即使没有载进到商品房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也应当作为合同的内容来对待。

    当事人违背的时候,要承担违约责任。

      要约的生效,合同法第十六条划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数据电文要约的到达。

    合同法第第16条第2款划定: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入进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入进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要约的撤归和撤销  (1)要约的撤归  撤归和撤销的区别:撤归,要约尚未生效;撤销,要约已经生效。

      要约可以撤归,撤归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到约人。

      (2)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二)以其他形式昭示要约不可撤销;  (三)受要约人有理由以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预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条件是要约已经生效。

      要约失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拒尽要的约通知,到达要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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