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广州合同律师!

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13711426621

您所在的位置: 广州合同律师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董丽霞律师   董丽霞律师,女,汉族,山西太原人;诉讼法学博士;经济法学硕士;法学讲师。董丽霞律师研习、讲授、实践法律近二十年,具备深厚的法学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责任心强,办理案件认真、细致、效率高,能熟练运用律师办...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董丽霞律师

电话号码:020-66803299

手机号码:13711426621

邮箱地址:270225347@qq.com

执业证号:14401********4443

执业律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冼村路11号之二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

律师文集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保密义务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保密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划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贸易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合法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合法地使用该贸易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条是对当事人保密义务的划定。

      在一般的合同订立过程中,不涉及贸易秘密的题目。

    因此,没有必要将当事人双方在合同谈判的过程中交换的信息都作为贸易秘密来处理。

    这些信息可能是很有用的,也很有价值。

    假如不是贸易秘密,当事人均可以使用这些信息。

    好比当事人要购买一种机器,可以向良多出产或者出售这种机器的商家发出要约邀请,邀请向他们发出要约,先容所出产或者出售的机器的价格,机能,技术指标等。

    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会了解到这种机器的机能尺度,技术细节等很多情况,这样就可以更有掌握地选择商家订立合同。

      但是,假如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到贸易秘密,情况就有很大不同。

    按照我国《反不合法竞争法》第十条中的划定,贸易秘密是指,不为公家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好比技术秘密,可以给权利人带来很大的经济利益。

    在经营方面的经营信息,好比说客户名单,为交易带来极大的便利前提,对其经营流动,好比材料与成品的购销,意义重大。

    这些信息,一般当事人是严格保密的,除非当事人以为其不需要保密。

    贸易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获取,泄露,使用他人的贸易秘密,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为达成协议,有时告诉对方当事人贸易秘密是必需的,但一般也提请对方不得泄露,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当事人有义务不予泄露,也不能使用。

    假如违背划定,则应当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在有的情况下,固然一方当事人没有明确告知对方当事人有关的信息是贸易秘密,基于此种信息的特殊性质,按照一般的常识,对方当事人也不应当泄露或者不合法地使用,否则有背于老实信用原则,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好比,乙与丙是两个主要的轿车出产商。

    甲有意与乙或者丙达成一合资企业协议。

    在与乙的谈判过程中,甲收到了乙关于新型车设计方案的具体资料。

    绝管乙没有明确要求甲将该信息作为秘密,但由于这是一种新车的设计方案,甲负有不向丙表露的义务,只要合同尚未达成,甲也不能将该设计方案用于自己的出产程序。

      无论合同是否达成,当事人均不得泄露或者不合法使用所知悉的贸易秘密,而且只要贸易秘密仍旧是贸易秘密,无论经由了多长时间,都不得泄露或者不合法地使用。

    不得泄露或者不合法地使用贸易秘密,不仅仅是合同法的要求,其他法律如反不合法竞争法等也有划定。

    因此,违背法律划定泄露或者不合法地使用贸易秘密的,不仅仅限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711426621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冼村路11号之二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

Copyright © 2016 www.gzhetong.com All Rights Resver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